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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零售企业合规系列三:保护供应商商业秘密合规篇

lingshou】2019-2-3发表: 零售企业合规系列三:保护供应商商业秘密合规篇
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商业主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作为当前企业组织参与市场竞争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性早已不言而喻。零售企业的供应商数量众多,行业各异,双方合作往来中零售商一方会积累大量

    零售企业合规系列三:保护供应商商业秘密合规篇

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商业主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作为当前企业组织参与市场竞争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性早已不言而喻。零售企业的供应商数量众多,行业各异,双方合作往来中零售商一方会积累大量的供应商信息,其中的一些可以通过公共渠道获取,如供应商的工商基本信息。还有一部分信息则属于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一旦零售企业掌握的供应商商业秘密被泄露,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引发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供应商商业秘密的认定、从零售企业角度出发保护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必要性及核心环节以及加强供应商商业秘密保护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供应商商业秘密之边界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较为零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有零星规定。其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基本范畴:“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改)进一步对商业秘密的范畴做了进一步说明。指出“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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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shou】更新:2019/2/3 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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